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运载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飞扬。进入城市道路的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清洁,不得车轮带泥行驶造成路面污染。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