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建筑垃圾应当在规定的消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