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六条有效餐饮业经营者和机关、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并按照规定交由专业服务单位进行处置,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