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发展状况,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监督、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公共交通设置相衔接,以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泊位总量。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