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监督部门统筹协调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工作。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专用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应急管理、人民防空、税务、财政、大数据发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