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

(二)向车辆驾驶人出具停车凭证,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三)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按照公示的停车种类提供停车服务;

(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计费时段、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开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税务发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