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独立建设、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道路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等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供车辆临时停放的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