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利用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公共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公共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不得影响公共资源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