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停车泊位供需紧张的区域以及城市交通枢纽、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建设公共停车场。

大中型商场、农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码头、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规划用地内或者周边道路设置临时落客区,并明示临时停靠时间。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