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生态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保护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二)节约资源,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分类收集、投放垃圾,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三)文明用餐,反对铺张浪费;

(四)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适度合理包装,反对过度包装;

(五)其他生态保护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