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因公务、教学、科学调查等经依法批准需要临时使用无居民海岛的,不得在岛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不得破坏海岛生态环境。建造的临时性建筑物或者设施,使用人必须在使用完毕后及时拆除,并将垃圾清运出岛,修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