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港口、码头以及海水养殖、滨海旅游等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个人,应当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并负责及时清除使用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