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禁止从事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

(一)放养牛、羊等牲畜;

(二)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

(三)焚烧垃圾、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

(四)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