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从事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一)放养牛、羊等牲畜;(二)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三)焚烧垃圾、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四)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