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从事海水养殖的单位、个人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和使用药物,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海水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药物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