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一)干扰正常宗教活动开展;(二)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造成不良后果;(三)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四)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