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一)干扰正常宗教活动开展;

(二)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造成不良后果;

(三)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

(四)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