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条有效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