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第十六条有效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完善课程设置,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接受省宗教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