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宗教院校应当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按照规定的学制和规模等进行招生。

宗教院校招生应当根据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经当地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