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第十七条有效宗教院校应当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按照规定的学制和规模等进行招生。宗教院校招生应当根据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经当地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