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第十五条有效宗教院校的设立、变更、合并、分设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