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宗教院校的设立、变更、合并、分设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