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第十四条有效宗教团体依法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法治教育,培养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的宗教教职人员,引导信教公民依法开展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