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