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卫生基础设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农村改水改厕等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市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积极参加本单位和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