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人才和网络建设,组织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监测评价。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态成瘾行为等的防治开展技术培训和知识宣传。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