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组织其开展爱国卫生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在协助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