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三十一条有效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专业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湖南省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和资格。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