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倡导低碳、文明出行。鼓励市民减少机动车辆驾驶,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选择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等出行方式。鼓励市民旅行时自备洗漱用品,自带垃圾袋,自觉保护景区生态与人文环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市民低碳出行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