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全社会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措施,控制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