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农村改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进农村改厕工作,逐步实现农村卫生厕所全覆盖。

村(居)民户厕和农村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农村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公厕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关于农村户厕建设规范的要求。

村(居)民户厕应当保持清洁、无蝇蛆,蓄粪池不渗、不漏,密闭有盖,定期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