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建立健全城乡饮用水工程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主体及其管理职责,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