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条有效犬只饲养者应当履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义务,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识。在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携犬出户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并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