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公路沿线、河渠塘沟沿岸以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区域无暴露的生活垃圾、农业垃圾和建筑废弃物,垃圾及时清运、处置;(二)农户房前屋后整洁干净,无垃圾杂物和乱搭乱建;(三)堰塘、小溪水面无漂浮垃圾,无黑臭水体;(四)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五)其他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要求。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