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学校、医院、社区等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定期开展烟草危害和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介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鼓励控烟志愿者组织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