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引导市民合理处理生活垃圾,形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