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狂犬病防治的宣传教育。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文明养犬、培训服务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