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或者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宣传与健康促进活动,营造健康社会氛围,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企业应当对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培训,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及相关疾病的发生。

车站、商场、广场、公园、集贸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