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