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