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十一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介应当开设健康教育栏目,发布公益健康广告,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在传染病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当及时发布信息,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促进疾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