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庄保洁制度,组织开展乡村公共区域、住宅庭院、闲置宅基地等清洁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乡村的清洁卫生。

村庄主要街道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墙面完整,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立面应当保持清洁,可以绘制文化墙。

村民应当保持住宅庭院、房前屋后的清洁。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