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六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庄保洁制度,组织开展乡村公共区域、住宅庭院、闲置宅基地等清洁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乡村的清洁卫生。村庄主要街道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墙面完整,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立面应当保持清洁,可以绘制文化墙。村民应当保持住宅庭院、房前屋后的清洁。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