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协调机构应当研究制定反走私综合治理政策措施,督促成员单位落实职责任务,推进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完善涉案物品处理机制,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