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建造船舶,不得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以下简称“三无”船舶)。违反前款规定非法建造船舶或者使用“三无”船舶的,由海警、海事、公安、渔业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三无”船舶由海事、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认定或者由反走私综合治理协调机构组织海事、渔业和船舶检验部门联合认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