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或者当事人无法查清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先行变卖、销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