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行政执法部门查获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当事人无法查清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协助调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无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予以收缴。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