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反走私综合治理协调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林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商务、渔业、海事等部门在走私高发的港口、内河、公路等区域或者货物集散地,对涉嫌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实施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整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