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查缉的案件或者联合执法查缉的案件,涉嫌构成走私违法犯罪的,由海关、海警或者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成品油非法经营等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