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森林火灾扑救应当以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