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火警电话报警。接到报警的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机构。接到通知的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有关情况,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