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森林高火险期内,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可以在森林防火区的主要路口设置临时性检查点,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施防火安全检查。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由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标志。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