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二)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玩火;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火积肥以及烧稻草、秸秆、杂草、枝叶;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森林高火险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禁火命令,禁止在森林高火险区实施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