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林地边缘以外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